1.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,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,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,持以下材料,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。
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(原件/复印件)1会计从业资格注册、变更、调转登记表原件1 2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原件1填写相关栏目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1 4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原件1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、单位税务登记证号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,并加盖单位公章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注: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,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“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”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,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,以便核对。
2.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调入本市工作单位,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,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,持上述材料,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。
3.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,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,应持上述材料,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;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,持上述材料,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。